时间:2024-08-04 09:32
一、劳务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办
当劳务契约的有效期结束之后,若公司决定进行裁员,则需向被解雇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费;
另外,当用人单位决定不再延长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选择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协议时,劳动者亦可享有相应的经济赔偿权益。此等法律依据系中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及其附属规定,具体如下: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几种类型的情况下,对于这些情况,企业有责任向员工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这些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劳工依据该法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以书面形式告知老百姓关于解除合同的事宜,然后经过老百姓同意才达成共识并解除合约的;
(3)企业依据该法第四十条中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中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5)除非企业维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否则在劳动者拒绝接受续约的情况下,因合约本身不属于长期性且规定未明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延续下去;
(6)企业因违反了该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第四和第五条而导致合同未能正常继续下去的;
(7)最后,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指定的其他情况。
至于第四十七条,则规定了经济赔偿金应该按照劳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来计算。若工作时间短于六个月,那么将给予一半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金。如果连续工作超过六个月并且不足一年,那么则按照一年计费;倘若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那么就会得到半个月的月薪作为经济补偿金。
此外,当劳工的月薪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定的县级市政府公布的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话,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确定,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份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款中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实际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务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有补偿吗
问:若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续签,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
答:这主要取决于不同的具体情境。若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合同,则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在劳动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行为属非法性质,此时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然而,若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合同条件与原有合约标准同等或升高的前提下,劳动者选择不续签,用人单位便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合同待遇低于原来的水平,那么不续签的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获得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况视同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达到10年。
2.用人单位首次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过程当中重新制定劳动合同,且在此期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达到10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少于10年的时间。
3.在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
4.如果用人单位自某一日期使用员工开始至满一年为止,仍未与该员工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可视作用人单位与该员工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
1.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所工作的年限为准,每一年计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员工。凡科期大于等于6个月但小于1年的,将受雇年限视作一年计算;工龄在6个月以内的,将获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的月薪超出用人单位以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去年职工月平均收入水平的三倍,则按此标准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其给予经济补偿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年。
3.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此种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首先,您可以向劳动稽查部门反映此事,请求他们帮助介入与用人单位展开沟通协商,希望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2.其次,您也可以尝试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域的地方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知识,欢迎随时向我们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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